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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这是税法上的概念 会计上无此概念 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全年支付工资12 000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 不仅可以扣除12 000 还可以加计扣除12 000 现在的所得税税率是25% 则企业可以享受3 000的税收优惠政策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,再加成一定比例,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。
2、例如,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%加计扣除政策,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,就可按150元(100×150%)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,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。
3、 l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、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(包括亏损企业)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实行100%扣除基础上,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%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
4、 l 研究开发费用由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加计扣除,加计扣除后出现亏损的,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弥补。
5、 l 对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在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同时,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。
6、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,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。
7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,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,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
8、也就是说,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,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,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,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%。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